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74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200元,該裁定已於97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