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著有23年附字第248 號及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參照。再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縱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502 條第1 項關於訴之不合法規定情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於民國96年9 月17日下午16時45分許,在臺中縣○○鎮○○路○ 段之福安宮前慢車道旁,正發動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欲起步靠左駛入慢車道,適原告之配偶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同方向由後方行駛而至,被告本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乙○○騎乘重型機車駛至其左後側之情形,未讓行進中之直行車即乙○○所騎乘之機車先行,貿然左靠,使乙○○因此煞車不及,其重型機車之車頭撞及丙○○所駕駛之自小貨車左側車身,致乙○○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多處腦內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硬腦膜下積水併腦壓迫之傷害。而乙○○因本次車禍受有前開傷害,由原告支出其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3,007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3 條第1 項,訴請被告應賠償原告93,0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雖係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3 條第1項,主張其個人私權因被告過失傷害乙○○,而受有損害。然查,本件被告過失行為乃係對乙○○個人身體之過失傷害行為,其因被告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者即係乙○○,並非原告。本件原告雖為乙○○之配偶,並有支付上開醫療費用,然其非被告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被害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尚不得以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與首揭要件不符,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兩造亦未另行支出訴訟費用,爰不贅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