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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466 號給付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1,4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