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附帶上訴人即被 告 全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466 號給付價款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9,3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