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原 告 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明容即祭祀公業張裁同管理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6,65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