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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仲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聲字第1號聲請人JINYANG M法定代理人 甲○○ ○○○ ○代 理 人 楊思莉 律師

王國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 Tong Shipping Ltd.間聲請承認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本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認證之繕本。

二、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本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認證之繕本。

三、上開一、二項文書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其中譯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裁判案由:承認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0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