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聲字第1號聲請人JINYANG M法定代理人 乙○○ ○○○ ○代 理 人 楊思莉 律師
王國傑 律師相對人Da Tong Shipping Ltd.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香港仲裁人ROBERT JOHN WHITEHEAD SC 與PHILIP YANG於西元二○○七年五月二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DA TONG 輪西元二○○五年十月四日傭船協議書爭議事項所做成之仲裁判斷及西元二○○八年四月二日所做成之費用分擔仲裁判斷,均予以承認。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於西元 (下同)2005年10月4日與相對人簽訂一傭船協
議書,並依據該協議書於同年月 6日訂定正式傭船契約,約定聲請人向相對人租用DA TONG輪為期4-5個月,並可依聲請人之選擇加減 15天。依傭船契約第5條規定,相對人必須於撤回船舶前至少 3個銀行日前,發撤船通知給聲請人。詎料,相對人並未依約通知,即於2006年2月9日違約撤船,以致聲請人必須租用另外兩艘船舶(MV Capella輪及MV Glory C輪),以載運原先預定載運之貨物,因此支出費用,並受有損害。依傭船協議書第26條及正式傭船契約書第66條約定,本傭船契約之準據法為英國法,任何因本傭船契約所生之爭議,應在香港提付仲裁。聲請人即在香港提起仲裁,並經仲裁人ROBERT JOHN WHITEHEAD SC與PHILIP YANG於西元2007年5月2日及作出終局仲裁判斷。
㈡該仲裁判斷認為聲請人之請求相對人給付美金134,165.97元
,以及自 2006年2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按年利率6.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相對人並應自負其費用,並負擔聲請人所支出費用之75%,以及本終局仲裁判斷之費用之75%,及港幣377,500元。嗣於 2008年4月2日復作成費用分擔仲裁判斷,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美金 44,382.32元,以及本判斷做成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及負擔做成本仲裁費用分擔判斷之費用港幣65,500元。如聲請人已支出任何本仲裁費用分擔判斷之費用,可向相對人要求清償。
㈢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所有之DA TONG輪為假扣押
之執行,經本院 95年度執全字837號強制執行程序受理在案。相對人並於本院提存反擔保金額新台幣 8,155,780元,聲請撤銷假扣押。聲請人為就上開反擔保金額為強制執行,謹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2條第2項及仲裁法第47條第2項,聲請承認本件終局仲裁判斷和費用分擔仲裁判斷等語。並提出本件仲裁判斷書正本、仲裁契約即傭船契約原本及香港仲裁條例節本暨其中譯文等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之聲請,已據其提出上開仲裁判斷書等為證,相對人經本院通知後,迄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件仲裁判斷,經核其仲裁程序既為合法,且查該仲裁判斷並無仲裁法第49條所定應予駁回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情事,則聲請人請求准予承認,自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