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明勝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95,825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4000元。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參照),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