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雍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溫清地間請求給付勞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