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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臺灣省臺中縣私立明道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聘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4,27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