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當事人間返還公積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返還公積金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