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丁○○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 乙○○甲○○上當事人間確認年資提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確認年資提敘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