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38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仁義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主文第一點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陸拾柒元,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