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713號債 權 人 丙○○
1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范恆華、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裁定,債權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姓名為甲○○,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