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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30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815號債 權 人 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詳述請求二位債務人清償會款之原因事實。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