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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9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聲請狀內聲請人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大印,惟聲請人經合法送達後,逾期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不備聲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