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之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七日內補正,有聲請人於同年月三十日收受送達證書及裁定書各一紙在卷可憑。
三、經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