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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開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提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順序製作之親屬系統表(應記載其存歿情形)及其等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若前開各項親屬均已死亡,應提出欲聲請法院指定為親屬會議成員之人名、住址及其與禁治產人甲○○之關係及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萍萍

裁判日期:200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