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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司調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調字第14號聲 請 人 乙○○

1相 對 人 酷比卡通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退還股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酷比卡通屋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南投縣○○鎮○○街○○○號1樓,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退還股金
裁判日期:200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