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00號聲 請 人 丙○○非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①配偶、②父母、③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④家長、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等順序定之;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未能依民法第1111條順序定禁治產人監護人時,依同法第1113條第1項準用第1094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復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除應負責養護及治療禁治產人之身體外,並為其法定代理人,且負有管理其財產之職責(民法第1112條第1項、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1100條),法院選定監護人時,自以與禁治產人關係密切,並較受信賴者優先選定為宜。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之父,前經本院98年度禁字第48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相對人之配偶、父母均歿,直系、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僅餘兄弟4人,相對人已無法定順位監護人,亦無從召開合法之親屬會議,爰依法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相對人前經本院前揭事件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相對人已無法定順位監護人,亦不能召開合法之親屬會議等事實,除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各2件、戶口名簿影本1件為證外,並有本院調取之前開事件卷宗可參,應堪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選定監護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相對人育有5名子女,除聲請人即相對人之長子外,均具狀表示同意之意旨(此有親屬會議紀錄1件在卷),則聲請人與相對人既誼屬至親,且獲相對人全體子女信賴,由其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自屬適當之人選。執此,本院認為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屬妥適,爰選定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