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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35號聲 請 人 丙○○

號相 對 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①配偶、②父母、③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④家長、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等順序定之;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未能依民法第1111條順序定禁治產人監護人時,依同法第1113條第1項準用第1094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復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除應負責養護及治療禁治產人之身體外,並為其法定代理人,且負有管理其財產之職責(民法第1112 條第1項、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1100條),法院選定監護人時,自以與禁治產人關係密切,並較受信賴者優先選定為宜。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弟,前經本院98年度禁字第16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相對人已無法定順位監護人;又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均已死亡,而由相對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戊○○○、己○○、丙○○、丁○○、甲○○所組成之親屬會議,決議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弟,相對人前經本院前揭事件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相對人已無法定順位監護人,而由前揭親屬會議成員召開之親屬會議,決議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情,除據其提出前開事件裁定、親屬會議紀錄、(以上均影本)、戶籍謄本6件附卷可參外,復經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成員丁○○於本院98年8月4日訊問時陳述明確,應堪信為真正。是聲請人與相對人既誼屬至親,且獲相對人親屬會議成員信賴,由其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自屬適當之人選。執此,本院認為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屬妥適,爰選定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裁判日期:200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