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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59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戊○○○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禁治產人戊○○○(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1692-3地號、權利範圍205/100000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准予設定抵押。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戊○○○(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之母,因心神喪失致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11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聲請人為其家長,依法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惟相對人於受禁治產宣告前,已承購臺中市「陸光七村改建基地」住宅社區坐落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205/100000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惟因未辦理抵押設定,而未繳足價金,國防部因而不發給所有權狀,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設定抵押相對人所有如

主文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復為同法第1132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因心神喪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業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及聲請人為其家長,擔任其監護人等事實,有戶籍謄本、本院97年度禁字第116號民事裁定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禁字第116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於受禁治產宣告前,已承購「陸光七村改建基地」住宅社區坐落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205/100000之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惟因未辦理抵押設定,未繳足價金,國防部尚未發給所有權狀等事實,有戶號籤單、陸光七村改建基地住宅社區完工交屋通知書、新建住宅社區交屋程序表等為證,亦堪信為真實。另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利益,有就前揭不動產設定抵押之必要,經親屬會議成員即相對人之子女甲○峯、乙○○、丁○○及其女婿己○○同意,有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親屬表、會議紀錄等在卷可證,復經甲○峯、乙○○、丁○○及己○○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98年8月20日訊問筆錄)。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日期:200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