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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97號聲 請 人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292 號「民事判決書」,及前開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二、聲請人委託甲○○辦理聲請裁定認可之委託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0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