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1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子女監護權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裁判案由:酌定子女監護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