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戊○○

壬○○相 對 人 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之人為禁治產人子○○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子○○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㈣家長。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又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同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民法第1111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第1132條第1項、第11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前因心神喪失,致無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419號宣告禁治產。因禁治產人子○○無法定監護人,依法應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故在法院依聲請選定前,確有召開親屬會議之必要,惟禁治產人子○○之尊親屬均已經死亡,且縱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即胞姊甲○○、胞弟丁○○、丙○○為法定之親屬會議會員,然彼等年事已高,均不願擔任親屬會議會員而不能或難於出席會議,其他堂、表兄弟姊妹均無往來,是否健在均不得而知,是召開親屬會議上,人數欲符合法定5人,確有困難,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指定禁治產人子○○之親屬辛○○、己○、壬○○、庚○○、戊○○為親屬會議之會員,以便召集親屬會議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禁治產人之親屬系統表、本院97年度禁字第419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子○○業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419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且無法定監護人;禁治產人除胞姊甲○○、胞弟丁○○、胞弟丙○○外,已無其他法定之親屬會議會員,而聲請人係禁治產人子○○之子女,係屬利害關係人,依法自得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復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本案雖有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即甲○○、丁○○、丙○○,惟彼等均於本院98年5月1日訊問時到庭表示無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意願,且經本院審酌甲○○、丁○○、丙○○年事已高,難於出席會議。再者,聲請人壬○○、聲請人戊○○之代理人乙○○、關係人辛○○、己○、庚○○、癸○○於本院98年5月22日訊問時均到庭表示同意指定辛○○、己○、壬○○、庚○○、戊○○為親屬會議會員。爰依上開規定,指定辛○○、己○、壬○○、庚○○、戊○○共

5 人為子○○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附表:

┌───┬────────┬──┬─────┬───────────────┐│姓 名│ 出生日期 │性別│身分證號碼│ 住 址 │├───┼────────┼──┼─────┼───────────────┤│辛○○│民國48年10月7日 │ 女 │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176之8號 │├───┼────────┼──┼─────┼───────────────┤│己○ │民國35年5月9日 │ 男 │Z000000000│臺中縣○○鎮○○路○○號之2 │├───┼────────┼──┼─────┼───────────────┤│壬○○│民國43年12月4日 │ 女 │Z000000000│臺中市○○區○○○街○○○號 │├───┼────────┼──┼─────┼───────────────┤│庚○○│民國41年1月8日 │ 女 │Z000000000│臺中縣○○鄉○○路○段○○巷○○號│├───┼────────┼──┼─────┼───────────────┤│戊○○│民國51年5月20日 │ 男 │Z000000000│臺中縣○○鎮○○路○○號之2 │└───┴────────┴──┴─────┴───────────────┘

裁判日期:200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