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59號聲 請 人 乙○○
5號6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相 對 人 甲○○
牌樓管理區26-205號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下列所示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30日內補正兩造離婚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及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
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