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59號聲 請 人 乙○○

5號6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相 對 人 甲○○

牌樓管理區26-205號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著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8日以囑託送達方式送達聲請人,有臺灣臺中監獄簡復表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0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