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甲○○
2樓B相 對 人 乙○○
紐約洲上列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於民國84年3月23日結婚,嗣於97年9月25日經美國紐約洲歐奈達縣婚姻部門最高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已於00年0月00日生效,後經我國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而該離婚判決並未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聲請認可該離婚判決云云。
二、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之1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見司法院82年10月29日 (82)秘台廳民一字第17966號函、72年5月2日第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廳研究意見)。查聲請人僅係聲請本院認可前開美國法院之離婚判決,有聲請狀在卷可證,足認聲請人非以之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依前開說明可知,我國對外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待法院之承認判決,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再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之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因此聲請人提出之離婚判決,自可由主管戶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從而,聲請人聲請認可前開美國紐約洲歐奈達縣婚姻部門最高法院判決民事離婚判決,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