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99號上 訴 人 乙○○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丁○○間請求回復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以先位聲明新臺幣(下同)3,783,319元、備位聲明2,749,9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3,783,31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