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61號原 告 甲○○上開當事人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61號原 告 甲○○上開當事人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