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6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求之本訴訴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9,810元,原告僅繳納15,850元,應補繳3,960元;被告反訴請求慰撫金二百五十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6,740元,未據繳納,均應於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各該部分之訴訟,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