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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36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