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376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理 由抗告人因對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三七六號民事判決關於附帶請求部分不服,提起抗告。茲查本件抗告人係僅就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附帶請求部分之裁判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應適用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故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爰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即依法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