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庚○○○

戊○○己○○丁○○丙○○乙○○

共同送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上訴人因對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四0一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茲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八千六百六十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八千三百七十八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裁判日期:20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