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1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嚴亮律師被 告 徐麗卿上列當事人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收養無效、終止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或撤銷終止收養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養父即原告住所地係基隆市○○區○○○路二三四之一號,此經原告具狀陳明,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