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4號原 告 乙○○
號上列原告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丙○○在印尼之戶政資料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丙○○之身分資料。
三、被告丙○○施行詐術結婚之證明。
四、民事起訴狀之印尼譯文繕本二件。
五、本訴為婚姻事件程序,專屬夫妻間之訴訟,不得以第三人為被告合併提起訴訟,如對第三人甲○○有提起訴訟之必要,請另行具狀向民事庭起訴,並依法繳納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