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2,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1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