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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4號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被 告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 律師

張育華 律師莊惠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裁判日期:2009-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