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4號上 訴 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5,214元,應徵裁判費205,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5,5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