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89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臺幣(下同)693,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一併補正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到院,否則,上訴與法不合,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