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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抗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03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3日本院所為98年度司聲字第17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衛道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衛道公司)之清算人,因大衛道公司稅務申報之清算申報尚未申報完成,因此無法辦理清算完結,待申報完成後必依法聲請完結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8 日具狀向本院陳明:抗告人為大衛道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

88 及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經國稅局查核完結,為此聲請清算展期6個月云云。惟經原審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查詢結果,大衛道公司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於90年8月2日結算申報,並經核定;大衛道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於92年12月18日及94年10月24日決、清算完畢,有財政部台灣中區國稅局98年9月15日中區國稅一字第0980047

226 號函(內附大衛道公司88年度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一份)、財政部台灣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8年9月21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0980046005號函(內附大衛道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一份、89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一份、89年度營利事業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一份)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抗告人聲請延展清算之原因(即大衛道公司88及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經國稅局查核完結)已不存在,抗告人自應依法迅予完成清算程序,並向本院呈備清算結果,抗告人以該不存在之理由,聲請延展清算,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審駁回抗告人延展清算之聲請,於法無違;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不合法,尚無可採。從而,抗告人以前述稅務申報未經核定事由,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文進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