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法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4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修訂前、後之捐助暨組識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22條、第9條等條文,經其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本院審酌各該條文之修正,係為配合主管機關業已由文建會改隸教育部(第1條);並依據「98年度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更正條文內容(第22條);及依據「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更正條文內容(第9條),暨主管機關行政院教育部對於上開修正准予備查等情,無任何保留意見等情。因認本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變更係屬必要,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爰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裁判日期: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