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72號抗 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2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丁○○抗 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所為之98年度消債抗字第72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裁定之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72號裁定之名稱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