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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3號聲 請 人 上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聲 請 人 甲○○

丙○○乙○○○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人上二企業有限公司、乙○○○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聲請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和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為破產法上和解之聲請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如聲請不合規定,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應駁回之,破產法第7條 、第10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惟未提出聲請人上二企業有限公司、乙○○○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聲請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自應依法裁定限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破產和解之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