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甲○○
之2指定送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費用由美商威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美商威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7年司字第346號民事聲請卷宗),認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8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