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中央書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惟公司法第24條既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參酌同法第83條及第327條等規定,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央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分派盈餘仍有眾多股東尚未完成領取手續,業已委由律師處理法院提存相關事宜,致尚未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93年9月23日為就任之承諾等情,已經本院調取93年度司字第259號呈報清算人聲請事件全卷查閱無誤。又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16號、94年度聲字第1423號、95年度聲字第252號、95年度聲字第2079號、96年度聲字第590號、96聲字第2202號、97年度聲字第453號遞准予延展清算完結至97年9月22日止,嗣因以股東人務甚多未能分派盈餘之事實在案,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