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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太乙銀樓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太乙銀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太乙銀樓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閱86年度聲字第85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7年度聲字第207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9月2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