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乙○○
79巷指定送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止。
聲請費用由君豐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君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相關民事卷宗(本院97年司字第44號、97年度聲字第2079號卷宗),准許本件清算期間展期至98年9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