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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甲○○

3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8年3 月9 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9 月8 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係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因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大甲彰濱段(沙鹿鎮)工程用地需求徵收相對人所有土地及地上物,因該徵收案補償有短、漏估權責機關台中縣政府,及需地機關國工局截至目前尚在辦理中並無進展,另有關營業損失補償另涉訴願案,聲請人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雖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惟聲請人不服已提起上訴,清算工作尚未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清算程序中之營業損失補償訴願案,聲請人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以96年度聲字第2309號、97年度聲字第591 號、97年度聲字第2111號等民事裁定准予展期完結清算,另敘明清算人應積極清算。茲聲請人再以其對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訴願及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尚未判決,清算工作尚未完成為由,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並提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7 月30日中高祥信97訴00063 字第0970002687號函為憑,經核上開事證尚無未為積極清算情形,爰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如主文所示。本件茍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聲請延展,仍須具體陳明各項清算工作辦理進度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