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甲○○即葉昌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葉昌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4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葉昌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積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之稅款尚未處分完畢,致未能依法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聲字第215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審查後,認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9月1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